物业名称: | 金沙江路2998-3000号 | 编号 | 170232 | ||
发布类型: | 出租 | 所在区镇: | 城区 镇 郊区 | ||
房屋地址: | 城区 镇 郊区 | ||||
权属: | 集体 | 物业类型: | 商铺 | 物业状况: | 良好 |
装修程度: | 一般装修 | 所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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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价格: | 310700元/年 (含物业费) | 出租年限: | 2017年9月1日-2020年10月30日 | ||
建筑面积: | 315.87平方米 | 空余场地面积: | 平方米 | 占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基础设施: | 水、电 | ||||
电力及其它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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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方式: | 一年四付,并提前一个月支付 | ||||
物业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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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2017-6-5 | 截止日期: | 2017-6-30 | ||
联系人: | 赵/郁 | 联系电话: | 59539872/59529286 |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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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承租方须做到: 1、该物业为居民小区配套商业用房,为了社区商业业态的控制,该物业仅用于开设净水器及空调销售使用。 2、承租方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为本地区且有效存续期3年以上的。 3、上述租金为起租价(无免租期),租赁期间租金维持不变。 4、承租方需服从产权单位及物业所在地物业公司的双重管理。 5、承租方租赁期间发生的相关水、电、垃圾费、电信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非原承租方的需先与产权单位进行租赁事宜及管理要求等内容进行沟通。 7、若非原承租方承租的,新承租方应以2017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按该基准日评估或协商价格支付产权单位物业内装修、原承租方投入的不可搬迁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搬迁费用,如发生评估费用的由新承租方承担。 8、若非原承租方承租的,租赁期限内包含原承租方2个月的搬迁期且合同期内无免租期,如原承租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搬迁的,则产权单位、原承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具体迁离期限由原承租方与现承租方另行协商。 9、承租方租赁期间投入的不可搬动的设施设备,合同到期后权属归于产权单位。如承租方中途退租的,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投入的不可搬动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等,产权单位均不予任何补偿,承租方需承担违约金(合同解除前月租金的2倍)。 | ||||